誰決定法律是否人人平等

  法律尤其是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典中,除了條文或條例本身所具有的意義外,更深層的是其背後的立法精神。前美國總統威爾遜有一句名言:「法律是社會習俗和思想的結晶」,法律的出現不單是為了規範某些行為,法律本身更有著反映社會觀念的特性,而這些觀念因為人類思想的不同而應該是多元的,因此,在立法過程中,有關立法精神的討論是不可少的。

  在香港,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被視為保障同性戀者的人權,立法過程中當然受到各方面關注,引起各界的激烈討論,尤其是宗教團體抨擊得最狠,因為當中不僅涉及社會價值觀問題,更與激進宗教份子的概念背道而馳。總括而言,一般人普遍以宗教角度和社會風氣開放程度作為理據。

  香港浸大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關啟文亦為此法撰寫了不少評論。關博士強調正反雙方都應該以「接納」對方為基礎,然而,他認為以人權為由贊成「性傾向歧視法」,本身就是一種雙重標準。他引用了一個美國人安德魯.蘇利文(Andrew Sullivan)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時所使用的邏輯辯證。安德魯本身是一位同性戀者,也熱心支持同志運動,以及提倡同性婚姻,但他卻嘗試從傳統自由主義的角度去反對「性傾向歧視法」,他相信一個中立的政府所關心的,不是培育某些價值觀,而是促進最大程度的自由,被歧視法強制的人只會感到自由被侵犯。

  不管法律是否通過,安德魯提出了有力且有所根據的觀點來反對立法。在香港,甚至乎有同性戀者以同樣的邏輯作辯證,認為立法管制歧視行為本身就是一種「逆向歧視」,將會侵犯了不接納同性戀人士表達意見的自由。他們深信,若法案獲得通過而成法律,就變得矯枉過正,甚至乎破壞了社會的多元性。

  不同於大陸法系,香港和美國奉行的海洋法系雖以判例為依據,但有關「性傾向歧視法」的辯論以及其判例原則,可謂相似於成文法典的立法精神。儘管如此,只有經過這樣反覆和深入的辯證,立法精神的討論才會顯得重要,因為法律難免對人有所限制,而這種限制,恰恰又有可能剝奪了某些人合理而又應該擁有的自由,如果說「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」,那麼有關立法精神的討論應該是這句話的最佳詮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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